劳动者受伤后 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败诉
作者:广州刑事律师 来源:一天易法网 日期:2018-06-05 06:55:54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5日,黄某燕在操作折弯机时左手手面被机器压伤骨折,后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9月,黄某燕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于2013年8月5日经老乡介绍入职北京A公司担任操作工,月工资2500元,由直接上级成某龙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9月25日其因工受伤后未再回岗工作,但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庭审中,黄某燕提交了其与成某龙的谈话录音,该录音主要涉及协商受伤赔偿等内容,用以证实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确认其与A公司于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11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A公司予以否认,称公司没有黄某燕这个职工,也没有折弯机,但对录音的真实性及成某龙系其公司员工予以认可。
黄某燕就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黄某燕的仲裁请求。黄某燕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审判者说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黄某燕与A公司属于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从黄某燕与成某龙的录音内容可以推出黄某燕在成某龙任职的公司工作并受伤,A公司否认录音内容与其公司有关,但鉴于成某龙仅在A公司任职,且成某龙未能就录音谈话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故认定黄某燕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未对黄某燕的入职时间以及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进行举证,根据举证责任分配,A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于二审中认可与黄某燕自2013年8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但上诉称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月8日经协商一致解除。黄某燕对A公司所述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不再要求确认2014年1月8日之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4]大民初字第12072号民事判决书(节选):
确认黄某燕与北京A公司于二O-三年八月五日至二O-四年十一月十三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二中民终字第02172号民事判决书(节选):
变更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14]大民初字第12072号民事判决为确认黄某燕与A公司于二O-三年八月五日至二O-四年一月八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理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金诚同达·研析与提示
近年来,在《劳动法》相关司法实践中,诚信缺失问题成为了劳动案件中一个引入注目的社会问题,本案即是其中一个典型。劳动者入职公司后,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对此,公司试图通过否认用工事实的手段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拒绝对劳动者进行工伤赔偿。后经法院审理,终于承认了其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出现诚信问题的并非只有公司一方。劳动者明知双方已于2014年1月8日解除了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在起诉中称事实劳动关系延续至2014年11月13日,也存在诚信问题。结合案件最后结果来看,诉讼双方其实对案件事实都是心知肚明,却陷入了“你不说实话,我也不说实话”的怪圈当中,直到历经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才算“握手言和”。这种缺乏诚信,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应被社会谴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从诚信二字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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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诉讼指南: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裁判指引与律师提示》P164-166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4月出版。